為加強和保障纖維制品質量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總局對《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及,禁止直接或間接利用再加工纖維生產嬰幼兒紡織產品、內衣。除循環再利用聚酯纖維外,其他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不應作為加工嬰幼兒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填充、鋪墊物原料。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加強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制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纖維制品,以及對纖維制品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
中國纖維質量監測機構承擔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的技術支撐相關工作并組織實施纖維制品質量監測。地方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的技術支撐工作并具體實施纖維制品質量監測。
第四條 【企業主體責任】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纖維制品的,應當對纖維制品質量負責,并履行本辦法關于原輔材料質量、標注標識、檢查驗收等質量義務。
第五條 【信用監管】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建立信用監管機制,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引導企業誠信合規經營。
第二章 質量義務
第六條 【總體質量要求】纖維制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 【禁止性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中使用下列纖維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標成分、含量的;
(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偽造、冒用質量標志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八條 【禁用原料】禁止將下列物質用于加工制作纖維制品:
(一)醫用纖維性廢棄物;
(二)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制品;
(三)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制品;
(四)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制品等物質;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九條 【限用原料】不得將下列物質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填充、鋪墊物原料: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制品或再加工纖維(除未被污染的纖維下腳、經消毒工藝處理后用于軟體家具的纖維制品下腳或再加工纖維,以及繅絲副產品、洗凈的動物纖維外);
(三)手扯長度為13mm以下的棉短絨;
(四)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制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五)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六)發霉變質的纖維;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十條 【嬰幼兒紡織產品、內衣禁用原料】禁止直接或間接利用再加工纖維生產嬰幼兒紡織產品、內衣。
除循環再利用聚酯纖維外,其他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不應作為加工嬰幼兒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填充、鋪墊物原料。
第十一條 【生產者進貨檢查驗收義務】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對用于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標識總體要求】纖維制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
(四)利用再加工纖維、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生產的纖維制品,應當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絮用纖維制品標識要求】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應當標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要求的標識。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以耐久性標簽形式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四條 【學生服、嬰幼兒紡織產品標識要求】學生服、嬰幼兒紡織產品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第十五條 【學生服出廠檢驗義務】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六條 【銷售者進貨檢查驗收義務】銷售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纖維制品的質量。
第十七條 【經營性服務質量義務】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保證產品合格。還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制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章 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監管方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主要方式,對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抽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纖維制品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并采取相應的行政指導、督促整改等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發布風險警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纖維制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條 【信用分類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信用分類管理。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質量監測】纖維制品質量監測是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的支撐,是指以纖維及纖維制品標準、計量等為基礎,對纖維制品質量和數量進行跟蹤、追溯、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議的公共事務管理活動。
纖維制品質量監測的方式包括開展質量調查、質量評估等。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要求】對纖維制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條 【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纖維制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活動禁止性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纖維制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中違法的法律責任】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在經營性服務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使用禁止原輔材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制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原輔材料檢查驗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標志標識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未按有關規定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嚴重違法失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十一條 【監管部門、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釋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織造、非織造、填充等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纖維制品不包括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紙制品、玻璃纖維制品、碳纖維制品等。
絮用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以外的絮用纖維制品。
再加工纖維是指以纖維下腳、纖維制品及其下腳為原料,通過物理機械工藝方式加工制成的纖維。
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是指以廢、舊紡織品或廢舊聚合物材料為原料,通過物理熔融、化學再生、物理化學等工藝得到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制品下腳是指纖維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廢紡織品是指紡織材料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如紡絲、紡紗、織造、印染、裁剪等)產生的廢料,以及未經使用即淘汰或廢棄的服裝、家用紡織品、產業用紡織品及其他紡織制品等。
舊紡織品是指使用后淘汰或廢棄的紡織制品。
學生服是指學生在學校日常統一穿著的服裝及其配飾。
嬰幼兒紡織產品是指年齡在36個月及以下的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
內衣是指貼身穿著的服裝。
第三十三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生效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2016年2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8號發布的《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