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歷時4年的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間針對“喬丹”商標所產生的爭議及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喬丹體育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最高院還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維持之前原判。
對于此次最法院的宣判,邁克爾·喬丹方面和喬丹體育今日均做出回應。邁克爾·喬丹通過其相關代理人向網易財經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我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著上海的法院對尚在審理中的姓名權侵權案件做出判決。”
而喬丹體育相關責任人則向網易財經表示,本次判決不會對喬丹公司主營業務產生影響,此次事件的具體回應一切以網上發布的喬丹體育官方聲明為主。在喬丹體育隨后發布的官方聲明中,喬丹體育方面稱,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審裁定。“喬丹公司所持有的系列商標是根據《商標法》合法批準注冊的商標,目前已經使用長達近20年,此次判決對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
雙方長達四年的商標爭議拉鋸戰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是成立于上世紀80年代的體育用品生產商,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總部位于福建。
而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的訴訟拉鋸戰則開始于2012年。據網易財經此前報道,2012年2月23日,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通過其在中國的代理公關公司向網易財經發來聲明稱,已經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中國運動服飾生產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姓名。隨即喬丹體育作出回應,稱尚未收到國內任何法院的應訴通知并表示“喬丹”注冊商標受到中國法律保護。
2013年3月29日,喬丹體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訟,要求邁克爾·喬丹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的行為,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當年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喬丹體育在起訴中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于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邁克爾·喬丹是美國公民,且從未在中國居住過,不是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其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與法不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2014年4月,中國商評委做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認為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商評委的裁定顯示,爭議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一定區別。而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系。而對于申請人稱爭議商標存在誤導公眾,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等不良影響,商評委表示否認,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等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情形。
隨后,由于不滿商評委的裁定,邁克爾·喬丹和耐克公司在此后的兩年發起多起訴訟,向法院申請撤銷商評委做出的裁定。201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糾紛78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即使存在爭議商標侵權,侵害的也是邁克爾·喬丹作為特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并不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商標法》中所規定的“不正當手段”。喬丹方訴求均遭遇駁回,喬丹和耐克公司隨即提出上訴。
2015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78個系列商標爭議案中的32個案件,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邁克爾·喬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了由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對上述案件進行再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公開宣判:喬丹體育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最高院還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維持之前原判。
分析稱此次判決或將再次重創喬丹體育IPO
據網易財經了解,此次最高院對于該系列案件的再審宣判對于喬丹體育來說較為敏感。今年4月,喬丹體育曾對外宣布重啟IPO,而這也是喬丹體育自2012年因訴訟被迫終止IPO以來再次沖擊上市。
據網易財經此前報道,2011年11月25日,與安踏、匹克同屬晉江系的體育用品企業喬丹體育順利闖關過會,并計劃于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當時喬丹體育上市進程也因其“A股體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備受關注。其招股書顯示,喬丹體育擬登陸上交所主板市場,預計發行股數為11250萬股,預計募集資金10.64億元,保薦機構為中銀國際證券。該公司融資10.64億元主要用于生產基地擴建和直營店等項目建設。喬丹體育當時的財報顯示,2008年喬丹體育的收入為11.35億元,2009年收入翻倍至22.79億元,2010年進一步增加至29.12億元,2011年僅上半年收入就達到17.01億元。
而邁克爾·喬丹的一紙訴訟也打亂了喬丹體育的上市步伐。2012年,在邁克爾·喬丹宣布起訴喬丹體育侵權后不久,喬丹體育便宣布終止IPO。當時曾有分析指出,與邁克爾·喬丹的訴訟讓一直打著“飛人喬丹”擦邊球的喬丹體育遭受巨大打擊,特別在資本市場,無論是投資者還是監管層或許都難以接受其模糊不清的“山寨”身份。喬丹體育方面當時也曾對外表示,邁克爾·喬丹在喬丹體育上市關鍵時刻進行高調起訴,利用訴訟損害了喬丹體育的名譽權,致使喬丹體育IPO上市受阻,影響了公司的商業發展計劃。
而在隨后的四年中,邁克爾·喬丹方面在一、二審中的敗訴也讓喬丹體育方面再次看到IPO的希望,后者在今年4月宣布重啟IPO,還順利通過了發審會。而此次最高法院宣判,無疑為喬丹體育的IPO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網易財經今日致電喬丹體育相關負責人希望了解,此次再審判決是否會對喬丹體育上市產生影響,但喬丹體育方面并未做出回應。
有不愿具名的律師指出,今日最高院的判決,可以直接左右喬丹體育IPO的進程,“對投資者來說,此次判決可能會影響發行價格,同時對投資股票也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喬丹體育目前已經過會,但不排除在考慮多方因素后,喬丹體育上市進程再次終止”。
屢禁不止的體育服飾“擦邊球”
此次最高院對于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商標糾紛的宣判,讓公眾的視線再次聚焦到了中國運動服飾品牌的身上。然而,據網易財經了解,中國體育服飾行業,類似于喬丹體育的“擦邊球”可謂屢見不鮮。比如之前曾轟動一時的阿迪達斯狀告阿迪王案件,這樁侵權案的審理同樣歷經5年,2008年8月,阿迪達斯起訴阿迪王侵權,2013年5月雙方取得和解,“阿迪王”最終將中文商標和三角標LOGO被無償轉讓給阿迪達斯,隨后,“阿迪王”便淡出了公眾視線。
此外,發生在另一知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身上的案例同樣“狗血”。資料顯示,九十年代初,New Balance由代理商進入中國市場,彼時中文名為“紐巴倫”,后來,美國總部立刻將代理權收回,撤出中國市場。2003年,New Balance以直營的形式重回中國市場時,卻發現“紐巴倫”商標已經被原代理商注冊,New Balance公司被迫把“紐巴倫”中文名改為“新百倫”以示區分。令人意外的是,New Balance不得不面對另一個現實,“新百倫”商標被中國另一家企業于2004年注冊了,由于New Balance公司在沒有“新百倫”商標的情況下,使用這一字號進行宣傳,最終被中國法院判令賠償“新百倫”商品持有方9800萬元侵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