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事項的公告
〔2019〕76號
各會員單位:
經研究,自2019年9月1日起,對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相關規定做出以下調整:
一、在新疆之外的棉花交割倉庫進行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時,對每批棉花抽取品質檢驗樣品包數的比例按照50%執行,檢驗機構可在必要時根據檢驗規程提高抽樣比例,并按批出具公證檢驗證書。
《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暫行)》第二十九條“在庫機構按照檢驗規程要求,逐包扦取品質檢驗樣品”,按照“在庫機構按照不低于該批棉花實際包數50%的比例,扦取品質檢驗樣品(檢驗機構可在必要時根據檢驗規程提高抽樣比例)”執行。第四十二條“入庫復檢只對留樣進行,不再重新取樣。出庫復檢由復檢機構在倉庫協助下重新取樣”,按照“入庫復檢只對留樣進行,不再重新取樣。出庫復檢由復檢機構在倉庫協助下重新取樣,抽樣比例應與入庫公證檢驗時的抽樣比例相同”執行。
二、繼續按照《關于期貨交割棉新疆交割倉庫移庫公證檢驗的公告》(〔2018〕第45號)實行“在新疆棉花交割倉庫的未出具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證書的批次,可移庫至內地交割倉庫申請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的規定。
《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暫行)》第十六條第二款“入新疆其他監管倉庫的棉花可移庫至內地交割倉庫申請交割棉檢驗”,按照“按新疆自治區有關規定完成入庫公證檢驗進入監管倉庫的棉花,未申請更換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證書的,可移庫至內地交割倉庫申報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執行。第二十三條第(八)項“棉批中含有已在交割倉庫經過公證檢驗的棉包的”,按照“棉花批次已在交割倉庫進行公證檢驗并出具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證書的”執行。
特此公告。
鄭州商品交易所 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