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黃某在桂平市木樂鎮經營一休閑服飾有限公司,劉某是其女婿,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以及組織生產部門進行服裝加工生產。翁婿二人在未經耐克、阿迪達斯、彪馬等品牌運動服裝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生產標注有耐克、阿迪達斯、彪馬等商標的運動服。
2014年6月3日晚,黃某、劉某雇車將生產好的運動服運往廣東,在途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清點,查獲的運動服中有耐克牌運動服10716套,阿迪達斯運動服15828套,彪馬運動服5328套,匹克牌運動服1728套,合計33600套。公安機關同時在黃某公司扣押耐克運動服上衣3500件,短褲4500件,阿迪達斯運動服上衣4000件,短褲4500件,彪馬運動服上衣2200件,短褲2500件和疑似彪馬運動服上衣2200件,短褲2500件,以及疑似假冒阿迪達斯吊牌20000張,疑似假冒彪馬吊牌5000張,世界各足球隊隊徽20000件。
經鑒定,扣押的耐克、阿迪達斯和彪馬運動服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經鑒定,二人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713532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劉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在共同犯罪中,黃某對生產假冒品牌運動服有決策權,劉某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組織生產假冒品牌運動服,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他們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是根據黃某的決定和指示而生產假冒品牌運動服的,屬于作用較小的主犯。
因二被告人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到了15萬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二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又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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