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問題愈加突出
服裝時報:一些電子商務網站從品牌的海外經銷商處獲得產品并在網站銷售,對于消費者來說,能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優質品牌商品的確是件好事,但這樣的行為卻侵害了這些品牌在中國的經銷商的利益。您認為這是互聯網的開放精神與傳統商業的沖突嗎?
戴嘉鵬:這種情形,就是我們所說的“平行進口”,這不是今天才有的。平行代理在國際貿易中一直存在,只不過在經濟全球化和電子商務日益發達的今天,這個問題顯得越來越突出。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很少有國家對商品流通的縱向渠道進行保護,因為這種保護造成了生產商(或品牌商)對渠道的壟斷,從而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侵害。
傳統商業中,一般是生產商(或品牌商)通過與代理商、經銷商之間的代理協議,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和價格,這種協議不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在傳統的商業環境下,也有所謂的“竄貨”行為,但沒有今天這么突出。電子商務對傳統商業模式下的渠道控制造成了強烈的沖擊。傳統的生產商(或品牌商)在使用各種手段維護自身傳統流通渠道的同時,必須去適應經濟全球化和電子商務大潮流。即使他們現在通過一些法律手段取得了勝利,但這種勝利只是局部性和階段性的。一方面電子商務大趨勢浩浩蕩蕩,無法阻擋,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眾多的情況下,法律維權成本高,且效率很低。實際上一些生產商(或品牌商)已經在著手在電子商務方面做出積極的探索,努力去通過電子商務優化商品流通渠道。從長遠來看,受到沖擊最大的可能是傳統商業模式中的代理商或者經銷商。
服裝時報: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銷售的產品是正品,只是未獲得授權,品牌商是沒有權利追究電商的法律責任的。”但樂卡克的勝訴是對這一觀點的有利反駁。您覺得商標權窮竭原則在互聯網上是否適用?
戴嘉鵬:其實仔細分析判決書就會發現,法院在本案中對商品權窮竭原則在“平行進口”中是否適用,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法院通過證據認定本案中走秀網的行為不構成“平行進口”,也就沒有必要對“平行進口”是否屬于合法銷售行為進行闡述,所以也談不上樂卡克的勝訴是對商標權窮竭的有利反駁。
個人認為,商標權窮竭的原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依然是適用,生產商(或品牌商)將其產品投入市場后即失去其產品流通渠道的控制權,即便有控制權,也只能限定在與其有渠道流通協議的代理商或經銷商之間,不能約束到之外的第三人。否則,勢必對市場流通和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
是否分開授權取決于經營策略
服裝時報:走秀網曾在去年呼吁: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盡快建立并完善電子商務法律,為電商渠道正名,而不是任意地便被冠以“假冒”的罪名。你們如何看待這一呼吁?
戴嘉鵬:其實本案并沒有對電子商務的“平行代理”或“平行進口”是否合法問題給出任何結論,不是一個“標桿”案例。但在業內或者公眾間會造成電子商務的“平行代理”或“平行進口”是違法行為的錯覺,在一段時間內會造成不小的混亂。國家相關部門應放眼長遠,權衡利弊,盡快對電子商務的“平行代理”或“平行進口”問題進行立法,明確何種情況屬于合法,何種情況屬于非法,從而避免市場經營規范的不確定性,促使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服裝時報:在國外,線上銷售和線下銷售的授權界限明顯。某地區的線下代理商若把產品放到網絡銷售,這樣做是違法的,但在中國,這種界限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區分。你認為這是中國法律存在的空白點嗎?
戴嘉鵬:我認為這種授權只是生產商(或品牌商)與經銷商之間的約定,如果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經銷商禁止線上銷售,而經銷商擅自網上銷售,生產商(或品牌商)可以根據協議追究經銷商的違約責任。但這種行為不能通過立法予以禁止,更不能賦予執法部門對無授權行為進行查處的權力。我們的立法和執法不能越位。目前有些執法部門在執法或者日常監管中要求經銷商出具生產商(或品牌商)的商標授權文件,并以此作為是否為商標侵權商品的判斷依據,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不符合市場流通規律的。
服裝時報:對于品牌商來說,線上銷售和線下銷售是否應該分別授權?
戴嘉鵬:這是品牌商自己的經營策略問題。(服裝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