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原告黃泉福創作完成了雕塑美術作品彌勒佛《吉祥如意系列》、《招財進寶系列》、《皆大歡喜系列》等,隨即向福建省版權局申請了版權登記,取得版權登記證書。
據判決書顯示,原告創作的彌勒佛形象雕塑《皆大歡喜系列》具有獨特的造型和細膩的創作手法,賦予彌勒佛全新的形象和造型。2008年5月18日,《皆大歡喜系列》作品在中國(深圳)第四屆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上公開展出時,獲得“中國工藝美術文化創意獎金獎”。
而被告未經原告黃泉福準許,便在其經營的阿里巴巴網店上銷售與原告創作的作品相似的“彌勒佛”木雕工藝品,并在網站上標注其同時也生產了上述工藝品。黃泉福發現后,即訴至法院。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泉福創作完成的《皆大歡喜系列》等作品具有獨創性,并在福建省版權局辦理了作品登記,原告對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上述美術作品制作的難易程度、被告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該案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泉州市中院法官林瑋珊解析說,網絡的迅猛發展給侵權行為帶來了很大便利,各種網絡侵權糾紛層出不窮,權利人、網站經營者被各種網絡著作權糾紛所困擾。值得推廣的是,現在不少民間藝術家著作權意識強,在創作完成作品后,就為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同時保存了創作及發表的原始資料,為其后來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此外,有些民間藝術家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即有意識地固化證據,通過各種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