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屋結構與合同不符,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公司鬧起糾紛。2月21日,經過樊城區消委調處,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購房者1萬元,同時被樊城區工商局處以1萬元罰款。
據何先生介紹,他于2012年4月與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合同。購房前,該公司宣傳的房屋結構圖紙上設有飄窗。2013年10月初房屋竣工后,他發現商品房沒有飄窗,且與該公司宣傳的房屋結構存在明顯不符。之后,他多次與該公司交涉,未得到積極回應。2013年底,何先生向樊城區消委尋求幫助。
接到投訴后,樊城區消委會同樊城工商分局工作人員進行了實地調查和案情分析,認為消費者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開發商為使整棟居民樓外形更美觀,對何先生所購的樓層進行臨時改造,其行為已違反了《消保法》。
經過樊城區消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該公司賠償何先生1萬元。同時,樊城工商分局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作出“責令整改,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