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1月19日,余新市場監管所接到一起轉交的消費投訴。這起投訴是由杭州余杭區市場監管局移送到嘉興的,移送函稱:南京的李先生于2014年“雙11”活動期間在天貓購買了余新某紡織品有限公司生產的4斤+6斤子母蠶絲被各一床、4斤蠶絲被一床,總計共3床1789元。消費者反映,這3床蠶絲被質量有問題,要求相關部門以虛假宣傳對該公司作出處罰,退一賠一,并賠償檢測費及郵寄費共200元。
【調解】接函后,余新市場監管所及時和李先生溝通,請他提供天貓上的商品介紹截圖、蠶絲被的照片及檢測報告,同時對余新鎮某紡織品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該紡織品有限公司負責人承認,這3床蠶絲被的內角軟布標簽上標明了“填充物:100%桑蠶絲(長絲棉)”,而實際成分卻是50%桑蠶絲和50%柞蠶絲的混合物。桑蠶絲和柞蠶絲含量各一半雖然已符合國家蠶絲被的標準,但并不是如其宣傳的那樣是100%桑蠶絲。進行證據取證工作后,該公司滿足了消費者的所有要求,但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行為采取了另案調查。
昨天,記者聯系了余新市場監管所獲悉,本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決定對該紡織品有限公司進行行政約談,責令其整改并處以行政罰款,該公司銷毀所有不符合產品實際情況的內角軟布標簽。由于在此前的產品抽查中,余新市場監管所曾經發現過該公司存在以上問題,所以這次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對其產品的監督抽樣和監管。
【評析】《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明確規定:生產者的產品“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經營者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工商部門對虛假宣傳行為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但近年來消費投訴量也因此呈迅猛增長趨勢。網店絕不是假冒偽劣產品的“避風港”,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企業必須有更高的產品質量意識和服務意識,否則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在本案中,消費者以明顯低于成本價的價格購買了3床蠶絲被,過低的價格預示著過高的風險。今年3月15日開始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得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如果發現以上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