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浙江中國輕紡城網絡有限公司所屬電子商務平臺“簾想家”,以下簡稱平臺。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對入駐經營者的要求和規范如下:
1、參與簾想家平臺入駐經營的各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在中國輕紡城市場擁有經營場所。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未在中國輕紡城市場擁有經營場所的入駐申請,平臺不予審核通過。
2、參與簾想家平臺人駐經營的各主體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平臺須對經營者所上架的商品進行嚴格審核和不定期抽檢。對不符合規定的產品予以下架或清退該入駐經營者。
3、平臺入駐經營者所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且須根據消費者所造成損失進行相應賠償,平臺有責任和權利對經營者進行經濟處罰或關閉店鋪處罰。
4、平臺入駐經營者必須在其平臺店鋪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除外。
本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人駐經營者,平臺可采取書面警告、暫停店鋪和品牌清退等方式進行處罰。
5、平臺入駐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平臺人駐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入駐經營者,平臺可采取書面警告、暫停店鋪和品牌清退等方式進行處罰。
6、平臺人駐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7、平臺入駐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入駐經營者,平臺可采取書面警告、暫停店鋪和品牌清退等方式進行處罰。
8、平臺入駐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專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平臺入駐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店鋪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10、平臺人駐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