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紡織品技術法規有別于歐盟、日本,特別強調紡織品的阻燃性能要求,而對偶氮、甲醛等項目至今沒有明確要求,建議我國紡織品企業對美出口紡織品應充分關注阻燃性能。
美國是我國出口紡織品的主要市場之一。紡織品作為我國出口的大類商品和強勢產品,入世后,以前歐美對我國的紡織品配額限制的作用已被不斷削弱。
今年,美國對床墊燃燒性要求又提高了標準,新標準已于
美國《易燃織物法》(FFA)規定,進入美國市場銷售的紡織品的燃燒性必須滿足相應標準要求:服用紡織品必須達到16CFR1610規定的1、2級要求;兒童睡衣的要求更高,必須達到16CFR1615和1616規定的要求;此外美國對地毯、床墊等產品的燃燒性也有明確要求。
生產這些產品輸美的企業必須進行嚴格的測試,合格后再出口,以避免退貨、召回等風險,確保我出口紡織品的安全質量。
從美國《易燃織物法》的要求和以往的召回案例看,比較容易出現問題的產品有輕薄型織物、易燃化纖織物、表面起絨織物、浴衣、睡衣、地毯和床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