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紹興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了一起本市某紡織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該公司以單位犯罪被判罰金刑,其法定代表人錢某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2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間,嵊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共拖欠公司11名員工工資共計10萬余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為逃避債務和拖欠員工的工資,將公司財產轉讓給他人,并于2015年8月初跟換手機號碼逃亡外地藏匿。同月,嵊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紡織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但該公司仍未在期限內支付。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該公司已經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資,但為時已晚。
法院審理認為,該紡織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支付來動報酬罪。
勞動報酬是公司員工的血汗錢,干活付酬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有部分無良企業主卻為一己之私,拒不支付員工工資,不僅使企業信譽受損,企業老板也要受到刑事處罰。我國刑法對于惡意欠薪行為的嚴懲,體現了刑法保護勞動者的財產權、尊嚴權。(新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