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生意虧損,意欲停產,卻仍然化名與他人簽訂合同,而后將合同所涉及的貨物秘密轉移、非法據為己有。日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田某2011年開始做服裝生意,2013年服裝開始經營不善,此時譚某(已判決)找到田某,希望田某幫忙一起開服裝廠,于是二人開始共同經營。9月份開始,田某同譚某找到以前的老客戶北京某服裝有限公司簽訂服裝加工合同,第一批合同雖然田某使用假名簽訂,但順利完成了合同。隨后,服裝公司又找到二人要求加工服裝。
因為加工費用太低,無法維系工作的運行,兩人商量之后決定不再繼續加工,反而打起了原料的主意,將工廠的設備和第三批原料拉走之后就離開了北京。經價格核算,二人帶走的原料價值共計10萬余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本案中,田某與譚某在經營后期,在明知自身處在虧損狀態,很可能不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并且二人已經有了不再繼續經營的想法之時,仍然使用虛假的身份與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合同,進而又實施了將合同所涉及的財物秘密轉移、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足以推定二人主觀上已經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田某的行為已涉嫌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