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新設計的花型面料上市僅3個月,市場內就出現了同樣的產品,而且售價每米還要便宜一元,這讓這款花型的原創設計者朱先生感到很意外。
據了解,不久前,輕紡城北市場經營戶朱先生接到了一個湖北客戶的電話,對方稱在同一市場內還有一家門市部也在銷售相同面料相同花型的布,而且價格比朱先生賣給他的每米還要便宜一元,為此要求朱先生在價格上讓步,否則就要退貨。接到這個客戶電話后,朱先生感到有點納悶:這個花型開發出來才3個月,自己平時也沒在店內掛樣品,怎么這么快就會遭仿冒了呢?于是朱先生按客戶所指去市場內查看,果然發現在另一家門市部里掛著同樣花型的面料。這家門市部的經營戶胡先生告訴朱先生,這個花型是他從印花廠里弄來的,至于是誰原創的他并不知情,不過當初他已了解過,這個花型并沒有登記版權,因此他就放心地拿來使用了。原來,3個月前,朱先生拿著設計的畫稿前往一家印花廠聯系加工印染,要求印花廠在畫稿的基礎上進行改進,算是共同創新了一個花樣。按照常規,印花廠給經營戶加工面料分包版和不包版兩類,包版是指一個花樣的使用權在約定時間內只能出讓給一家經營戶,不包版的花樣則可以同時提供給多方使用,包版的加工費要高于不包版的。當時朱先生要求印花廠為其包版,并支付了相應的加工費。現在市場內出現了同樣的花樣,朱先生認為這事印花廠有責任。但印花廠的負責人呂先生卻說,根據輕紡城的慣例,包版的時間僅僅是3個月,現在3個月時間已過,所以當其他的經營戶有需求時他便可以提供給別人。為此,朱先生多次找胡先生、呂先生交涉,但對方都說自己沒有錯,這讓朱先生更加生氣,他認為輕紡城市場里的有些習慣做法是不具可操作性的,畢竟這個花樣是自己原創的,別人要使用必須經過他的同意。
無奈之下,朱先生來到了輕紡城司法所要求調解。司法所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后認為,導致這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朱先生和呂先生對包版的概念理解不一致所引起,考慮到花樣版權屬于著作權,因此無論有沒有登記注冊,只要客觀事實確系是朱先生原創,那么自作品產生之時起朱先生的版權就已經形成。現在呂先生擅自把朱先生的花樣提供給他人,胡先生未經朱先生同意就擅自使用他人的花樣,這樣的做法都有不當。工作人員建議讓胡先生把已加工好的布匹原價轉讓給朱先生,印花廠則不能再給其他經營戶加工這款花型。對于這一調處意見,最終三方都表示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員提醒廣大經營戶,在委托相關企業加工面料時,應盡可能地作出詳細的約定,對有推廣價值的花樣,要提前注冊登記,以便他人了解情況,同時也有利于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天天商報)